二审争议焦点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种权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主要涉及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NP01154”是否具备同一性,特别是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及加测结果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2994号测试报告所涉加测的5个位点属于被普遍认可、可区分不同品种的特异位点,该报告有关扩大位点加测程序的启动及加测位点的选取均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植物新品种分子标法检测标准的要求,不具有证明力;
金某公司关于其被诉侵权品种为“糯质型”玉米,授权品种“NP01154”为“普通玉米”,二者系不同品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
金某公司系故意侵权,且侵权产品涉及7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高达8243.4亩,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进而确定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即5334.7万余元。
鉴于案情复杂、事实繁多,恒基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检测费、差旅费等多项费用均有合理性,对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本案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合计53547163.1元。

本案曾于去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时隔一年整得以公开宣判。其间,二审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严格质证,对有争议的2994号测试报告要求检测机构作出补充说明并赴该检测机构当面调查核实。同时,依职权调取包括品种权审查档案、行政执法记录等大量证据,还就玉米分子鉴定加测位点的专业事实召开专家论证,精准认定技术事实,组织当事人就被诉侵权种子种植面积进行核对,通过多维度查明了包括“YZ320”与“NP01154”品种同一性以及侵权赔偿计算等关键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