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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2)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推进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推动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登记档案、纸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今施行

《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程序,加快登记档案迁移数据共享、信息联通,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办法》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此外,《办法》强调,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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