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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2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总台记者刘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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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此前,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已发布楼市新政,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两者又该如何划分?

京沪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落地

北京、上海、深圳明确,自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三个城市的要求基本一致,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同时,三地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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