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五、问: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
答:否,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六、问:《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
答:锁定期不缩短。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七、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
答: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八、问: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