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杯“茶”: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器材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杯“茶”:泄露反间谍和情报工作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也是重要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反间谍法》《国家情报法》规定,公民和组织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对泄露与反间谍工作、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杯“茶”:违反限期出境等决定
境外人员违反《反间谍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同时,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第十杯“茶”:实施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