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
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3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3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电子证照,启用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3月1日起施行。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十溴二苯醚、六氯丁二烯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以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强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将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从制度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条例》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推动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成发展。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加强对树龄在100年以上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进行保护。《条例》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
3月1日起,修订后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将施行。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等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