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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2)

三、严格财务收支,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培训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培训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培训收入用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全国性社会组织要扎紧制度笼子,围绕培训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进行问题排查,逐一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内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自律自治能力。

四、服务中心大局。全国性社会组织要立足新时代新征程自身职责使命和本行业本领域高质量发展着力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顺应会员、行业、群众新期待,科学精准开展培训活动,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培训实效。要注重将优质培训资源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坚持培训公益属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要在培训活动过程中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培训对象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持续贡献力量。

(总台央视记者李玉梅)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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