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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查疫情防控期恶意涨价行为 最高罚500万

8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确保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稳定,防止不良经营者趁机恶意涨价、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

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疫情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

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

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十、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处罚。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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