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十、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处罚。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