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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18.5天为由辞退员工,企业被判赔偿3.9万元(2)

2018年6月丁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负责人力资源派遣和软件开发外包。2020年3月29日,公司以丁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旷工18.5天,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某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丁某认为其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工作性质决定了不能以实际考勤打卡情况作为其是否上班的评判标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后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管理,尽管2019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群中通知要求严格考勤,但只是强调考勤与工资相关,并未明确将依据《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进行其它方面的管理,亦未就丁某的考勤情况,依据《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过处理。且在法人通知严格考勤后至2020年3月期间的五个多月的时间,公司也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的考勤进行管理。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多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公示方式,可以采取集体学习的方式、在单位官网和企业公告栏等公开区域发布的方式、以手册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相关材料等,在公示后增加劳动者反馈程序。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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