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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救治孕产妇?国务院两年前就有要求(2)

3.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4.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原建档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孕产妇,要及早作出合理安排;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1.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2.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对发热孕产妇要由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能够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尽快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4.助产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妇数量、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医院产科应当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保障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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