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党员干部对提拔有意见,可以按照程序提,党组织应该实事求是,综合研判,做出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据此,党员如果对提拔有意见,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提拔,或者不愿意被提拔,应该允许提出不同意见,说明理由。拒绝提拔的理由可能有很多,但一般来讲无非两类:第一类是想要提拔,但是与原岗位相比,拟提拔的岗位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于是寻找理由,拒绝提拔。这一类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儆效尤。第二类是个人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不适宜去拟提拔的岗位工作,党组织应该做好核实,然后对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进而综合考虑,做出是否继续予以提拔的决定。而且,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对拟提拔的党员个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等多种方式对其开展党内关怀帮扶。
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拒绝提拔的问题,应该内外联动、综合施策。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讲过,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由此,必须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能力,坚守人民情怀,让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更加坚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当前,在腐败“零容忍”和问责“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少数党员干部面对提拔顾虑重重,争做“太平官”,为了不干错,干脆不干事。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必然会挫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由此,必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激励机制,让有创新精神和实干品质的干部能放心地施展拳脚,造福一方。
文章刊载于《学习时报》2021年12月2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