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将撤回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
声明
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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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报道:
郑州中院:恶意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12月22日,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更好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
【当事人】
恶意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列入黄名单
什么样的行为是依法维权?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意见》明确,要依法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要结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以及一定时期内提起诉讼的情况等因素,综合研判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郑州中院要加强对各基层人民法院规制行政诉讼滥诉行为的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会商联动,与检察、行政、司法等部门深入探索细化处理滥用诉权行为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如果存在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如何有效制约?《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明确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应坚持审慎、合法、高效、联动原则,从严把控标准,做到依法保护诉权与规制滥诉行为相结合,兼顾、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列入黄名单后果是什么?《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
【律师】
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列入后将影响执业
律师恶意代理,也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确定列入污点代理人名单的范围和情形,对列入名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应向相关司法机关予以通报、建议处理,对列入名单的其他代理人应向其推荐单位提出建议。对污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不准许代理。
《意见》明确,要创新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与配套制度,扩大简易程序、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探索建立类案合并受理、审理机制,明确类案合并受理、审理的条件,对符合合并立案条件的,作为一案受理、审理;不符合合并立案条件的,作为系列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推行示范裁判制度,对可适用生效示范性裁判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其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此外,该《意见》立足全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工作实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郑州市相关文件规定,就健全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配套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开展有序高效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