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平认为,从《规定》的制定精神来说,这些事项属于企业应该公开的范围,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说,公权力不宜干涉太多,所以没有作硬性要求。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提出要“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意见》特别指出,“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在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沈建峰认为,除了企业主动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允许员工讨论薪酬之外,建议加快顶层制度设计,比如在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时,纳入规制企业工资信息管理制度的条款。
在黄乐平看来,对于劳动法律及其立法精神,企业应当遵循。但对于工资信息管理这类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问题,不宜由法律规定得太细。也就是说,法律不宜对企业自治的管理范畴进行过多干涉。
黄乐平说,关于工资信息等涉及员工权利的问题,应该通过民主程序由企业规章制度作出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有效,需要检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此外,集体合同也是工资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总之,关于工资信息管理的内容,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企业自治。”黄乐平说。
王天玉认为,社会大众对工资制度的认识还比较单一和粗浅,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工资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未来可以考虑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时,通过加快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等方面的制度,为企业工资信息管理提供法律上的指引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