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李某武符合颅脑损伤后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并发肺部感染,促进肝脏疾病的发展恶化,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据了解,本案被害人李某武于1979年参加越南自卫反击战,身负重伤,荣获三等功。1983年回到博白县人民武装部,1986年转业到工商管理局后退休。该案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公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水供述称,他是当地某小区物业保安,案发前喝了酒,还因醉酒摔倒了几次。因手机不见了,他向被害人借手机想打通自己手机寻找,被拒绝后他就尾随、殴打了对方。对于上述指控,他辩称,其对指控其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是醉酒状态无意识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的,不是有预谋故意打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生前患肝胆管细胞癌但颅脑损伤是致死主因打人者被控故意杀人罪
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武的死亡原因分析称,结合病历资料及案情分析,被鉴定人李某武的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严重肝胆管细胞癌并转移的基础上,他人打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是引起死亡的原发性暴力损伤;肝胆管细胞癌合并肺、肾转移为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其本身或单独并不足以致命,在死亡过程中或仅起轻微、间接的促进作用,这些因素与主要死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