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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育儿假男方也可以休 最长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的生育政策有哪些新变化?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黎藜介绍,《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决定》还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男方也可以休育儿假 孩子六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累计休五至十天

《决定》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适当延长,并将育儿假调整为夫妻双方可休假。

“与之前法规相比,以前只有女职工可以休育儿假,《决定》则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休育儿假。”黎藜介绍,《决定》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

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决定》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生育的职责。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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