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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谈“贩毒”母亲:法理和情理的纠葛

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氯巴占,以及一次代收境外包裹,将一位患儿的母亲与如山一样沉重的“走私毒品”的罪名联系在了一起,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问记者:“你觉得我是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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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有个1岁零9个月的儿子,被确诊为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这是一种罕见的癫痫症,目前没有好的治疗手段,有医生介绍了氯巴占,但该药在国内未获许可,正规渠道买不到。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那里买药。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再转寄给代购者。之后,她被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氯巴占虽然在一些国家已获批,但是它仍在我国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名单中,而且在我国并没有合法地位,按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海洛因,也就是说,像李芳这样违规地从海外代收这种精神药品,符合刑法中“走私贩毒”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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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占

一个一心只想救自己的孩子的母亲,撞到法律的高墙之上,这是让人纠结的问题。

一边是国法对毒品的零容忍,一边却是患儿母亲让孩子“活下去”“药不要停”的最单纯的想法。现代法治社会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管理机制,行为的目的是善良的,但很可能因为触犯专行的行业制度,从而触发刑事责任。特别是精神药品管制又横跨医学、卫生管理和刑法三个领域,逻辑演绎丝丝入扣的“三段论”,放到了具体个案当中就引发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

严肃的法律恐怕也很难直面母亲那句“可我不想让龙龙被淘汰啊”的叹息,

我们也看到警方办案的暖色,警方并没有扣押“走私毒品”的物证——氯巴占,还是给孩子留下了药。

这一幕法与情的纠葛似曾相识,2018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确有临床疗效的“进口假药”的伦理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也促进了医药、司法政策的改变。“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司法政策也有不把所有涉精神药品都归为涉毒犯罪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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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以及带有温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仅从形式要件上看,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还有药厂代表,能不能坐下来,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

原标题:“贩毒”母亲之问,能否救命优先?

(责任编辑: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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