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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老赖”合法化吗?专家解读

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老赖”合法化吗?

央视网消息:近日,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据媒体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疑惑:“欠了钱申请个人破产就不用还了吗?”也有人认为这样的制度是让“老赖”合法化了。但如果仔细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会发现,这个制度实则是给部分债务人“一个生活的希望”。

怎样界定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针对的是每一个个体,“只要是成年人,如果说他有负债,而且又没有偿付能力,或者是他资不抵债,那么有可能就要以他的全部的资产用于清偿那些债务。如果清偿不了的话,我们法律上有一些规定,他可以采取一些免责的态度,把他的债务给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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