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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达100万人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申报

原标题: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处理个人信息达100万人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申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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