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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人设崩塌 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4)

李云迪人设崩塌 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

更何况,生理需求也不是只能通过嫖娼进行满足。

李云迪人设崩塌 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

那么,警方通报违法案件信息究竟是否合法?嫖娼究竟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这两个问题,也让多位法律专家提出了见解。

通报嫖娼人员处罚信息,究竟是否“于法有据”?

10月2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发文称,李云迪嫖娼的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认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但“遍查《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在通报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会导致嫖娼人员的行为被家人必然知悉,

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

“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韩旭认为,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不过,这一说法很快就遭到了反驳。

10月23日,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发文称,警方公开行政处罚的行为于法有据,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李某迪嫖娼的处罚是否具有社会影响力,答案不言自明”。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北京朝阳警方‘李某迪’的表述也是按照要求执行的。”

“试想,嫖娼这种事情即使公安机关不通报,当事者家属就一定不会知道吗?再说,发生这种事情,

当事者理当主动告诉家里人,求得谅解才是,而不是瞒天过海,欺骗感情

。”

对于韩旭所认为的“警方通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金泽刚指出,李云迪固然可以尝试提起行政诉讼推翻该处罚决定,但是“这更不能说明公安机关不能通报,因为通报也没有阻却当事人诉讼维权”。

“只不过在铁的事实面前,若再提起诉讼只可能自取其辱,谁会做这种傻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既然警方通报确实存在法律依据,那么此举是否侵犯李云迪的个人隐私权呢?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在本事件中,因涉及到公众人物,所以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该有更大的容忍度,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可以采取“适当减损”原则进行保护。

田宁宁称,本事件中,警方并未在“通报”中直接载明“李云迪”,而是以“李某迪”“陈某卉”等代称陈述案件事实,并未具体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故而并未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

对于李云迪被通报后遭遇的“商务解约”情况,田宁宁认为,若李云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理应由其自身承担。

“品牌方与艺人是互相合作的关系,艺人的风评会当然地被广大受众投射到品牌及其产品之上,反之亦然。故行业内品牌方通常会在与艺人签订的品牌代言合同中加入‘道德条款’。”田宁宁称,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演艺演员不仅不得“违法”“失德”,而李云迪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要求,所以品牌方解除商务合作关系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

田宁宁指出,不仅仅是嫖娼,即便是公众人物存在吸毒、赌博、逃税乃至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结论也不会有变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除了警方通报,新闻媒体对李云迪的如实报道也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不能使用个人姓名,原因在于姓名属于个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汪洋称,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社会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由于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力,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汪洋表示,李云迪身为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行为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大众,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正因如此,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即将于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嫖娼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从定义上来讲,性交易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交或者手交等与性器官接触或者具备性意涵的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双方是成年人且自愿的性交易可能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违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该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犯罪,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到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中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由于性交易的存在,还可能会涉及《刑法》中聚众淫乱等罪名。”

对于李云迪嫖娼事件所引发的“嫖娼合法化”主张,刘璐明确表示反对。

“支持性交易合法的,大多理由是市场有需求,或者性交易是个人权利,社会危害性小。”刘璐表示,不是所有的都应当被满足,非正当需求本就应被禁止,比如黄赌毒,依据有需求进而要求合法化,只会天下大乱。

“行使权利之前提是有相应法律保障,而性交易贬损人格、违背人类基本道德准则,法律是道德底线,性交易作为一种贬损人格的交易,理应被法律所禁止。此外,性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极大,性交易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黄赌毒黑四者通常不是孤立的,而是并行不悖的,允许性交易合法,无异于为犯罪提供温床。”

刘璐认为,

性交易中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多数情况下只是“理想状态”

,性交易合法化将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流行病学杂志》刊登的研究报告现实,在性交易合法化国家,女性性交易工作者在工作场所被杀害的机率是最高的,是女性从事的第二危险的工作的51倍。

“性交易合法化将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破坏。”田宁宁律师认为,“

从法理学而言,绝对的自由带来的并不是自由,而是压迫

。若性交易合法化,逐利的资本必然会导致‘性工作者自愿从事性交易行为’的假自由、真压迫。”

田宁宁指出,以德国为例,曾经走过性交易合法化的道路,但由于此后德国国内出现的政治、经济动荡,以及更为严重的压迫、贫富差距等一系列矛盾,德国在性交易合法化的12年后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贻笑收场。

“性交易合法化也将滋生一系列灰色产业。”田宁宁称,以南美洲部分国家默许毒品产业为例,在毒品利润的驱动下,会延展出毒品种植、加工、装运等一系列工作,并进一步扩展至人口拐卖、枪支买卖等,“我国如若将性交易合法化,必然也会引发连锁型的后果。”

嫖娼合法化真的是世界主流吗?

虽然总有人高喊“国外已经合法了”以主张嫖娼合法化,但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禁止嫖娼合法的国家(地区)仍是多数。

具体而言,有的国家既禁止卖淫、也禁止嫖娼,即性交易违法。

例如,在被称为“人权灯塔”的美国,仅有内华达州的部分地区允许性交易。违法从事性交易将面临至少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6384.6元)罚款和30天监禁,其个人信息也将被披露在网站上。

 美国媒体2012年的报道:地方扫黄新招,嫖客一旦落网,名字和照片就会公布在互联网或报纸上,甚至家人也会收到政府的通知信函以示羞辱。

美国媒体2012年的报道:地方扫黄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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