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袁仁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茅台酒经营权作为拉拢关系、利益交换的工具,进行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大搞权权、权钱交易,大肆为不法经销商违规从事茅台酒经营提供便利,严重破坏茅台酒营销环境;大搞“家族式腐败”;转移赃款赃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大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袁仁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我省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当作个人和家族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袁仁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5月5日,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免去袁仁国同志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职务。2019年6月,袁仁国被提起公诉。
袁仁国曾任茅台集团董事长,于2018年5月卸任。
据公开履历,袁仁国生于1956年10月,1975年进入贵州茅台酒厂工作,历任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副主任、车间主任、支部书记、厂长助理等职;1998年起担任贵州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总经理;2000年起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0月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