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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视频平台不应向VIP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3)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少消费者反映,有关视频平台并未尽到相应的显著提示义务。还有的视频平台甚至在VlP协议中规定:“您确认并同意,(平台)拥有调整服务价格的权利。……如您在订阅期到期前24小时内取消(自动续费),则相关主体将可能会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扣除下一个订阅期的服务费用后停止代扣服务。”消费者已明确取消自动续费,仍需按变更后的费用被迫续费,相关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强制交易。

四、协议不得随意改,用户权益要落实。一些视频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平台)有权变更协议内容,一旦协议发生变更,会通过相应页面、系统提示、信息推送、后台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如消费者继续使用VIP服务,视为已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更新后的协议自更新版本发布之日起生效。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还规定,服务协议修改版之前三年的历史版本均应保存,以备消费者查阅、下载。经营者随意修改服务协议,又不保存历史版本,使消费者难以知晓自身权利是否被减损,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的视频平台VIP协议还规定,“(平台)有权不经您同意即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或整体转让给任何(平台)的关联公司,但保证该转让行为不会影响或损害您之前享有的权利。”此类概括性自我授权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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