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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集团高层蒋芳政受贿三千多万,详情披露(4)

在此期间,蒋芳政多次收受黎某某贿赂。根据起诉书披露,2009年下半年,蒋芳政以购买商铺缺钱为由,向黎某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同年9月,黎某某遂向蒋芳政指定的西安某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转款300万元。

2011年上半年,铁道部多名高层案发后,黎某某担心蒋芳政索要其300万元的事实暴露,遂与蒋自导自演了一出“退款”的戏码。两人商定,黎某某再给蒋芳政300万元现金,由蒋将该款转账回黎某某的公司,伪造蒋芳政已还款300万元的事实。之后,被告人蒋芳政安排其侄子王某庚代其收受该笔300万元。

短暂的“担忧”过后,蒋芳政并未收手。从2013年春节到2018年5月,蒋芳政多次收受黎某某所送现金。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蒋芳政还要求黎某某为其情妇杨某某提供一台SUV型车辆使用。黎某某先后租赁尼桑牌SUV型汽车、东风本田牌CRV型汽车供杨某某使用,该租金及相关费用共计13.45万元。

买文物古玩、办“文玩会所”,先后索贿数百万元

起诉书披露的信息显示,蒋芳政的一大“爱好”是收集文物古玩,曾先后索贿数百万元购买文物古玩,甚至还搞起了自己的“文玩会所”。

2014年8月,被告人蒋芳政向武汉某科技公司法定人罗某某提出,由罗某某出资租下武汉市武昌区一间房屋,办一个“文玩会所”用于存放自己平时收集的文物古玩等物品,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罗某某为蒋芳政个人长期使用的“文玩会所”装修及支付租金共计168.2余万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蒋芳政通过曾某某先后多次向罗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305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文物古玩等。

2017年5月,蒋芳政再次找到罗某某,要求其以武汉某公司名义购买位于武汉市的三间房屋,作为自己的“文玩会所”。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罗某某按蒋芳政的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装修,供其无偿使用至案发。经鉴定,上述房屋在蒋芳政使用期间应收取租金、物业费共计9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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