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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集团高层蒋芳政受贿三千多万,详情披露(2)

根据起诉书,蒋芳政第一次受贿是在2002年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段长期间发生的。2002年,武汉市一公司为承接该段信息化业务,找到了蒋芳政请求给予关照。2002年12月,蒋芳政以其母亲张某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除自己支付1万元定金外,其余房款36.552万元由该公司支付。

索贿为情人买房、为非婚生子付学费及迪拜旅游费用

2019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蒋芳政涉及的问题中包括“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离婚事项,编造理由缺席反馈巡视情况会议、陪其情妇及非婚生子外出游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其负责动车基地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大肆索贿、受贿”等。

另据起诉书,在蒋芳政索贿的钱款中,有相当一部分供情妇杨某某及其与蒋芳政所生儿子使用。记者注意到,在蒋芳政收受的贿赂中,有超过一千万是以其情妇杨某某名义索贿或直接用于给情妇杨某某买房、租房。

2008年、2010年,蒋芳政先后利用职权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拿到了武汉铁路局的多项业务,并在设备安装、验收,资金结算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蒋芳政伙同杨某某以购买门面为由,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索要钱款,并提供了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刘某某遂向杨某某名账户先后汇款240万元、70万元。杨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武汉市江汉区的一间门面商铺。

2015年3月,被告人蒋芳政又以情妇杨某某需办理移民为由,伙同杨某某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蒋芳政伙同杨某某分5次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用于支付杨某某及其与蒋芳政所生儿子在北京生活期间的住房租金、幼儿园学费以及迪拜旅游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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