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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10楼跳下身亡,保洁员被砸伤20多天未脱险(3)

律师:可以向跳楼男子家属索赔

过往报道显示,近年来曾发生多起坠楼人员砸伤(死)路人的案例。2019年6月,四川眉山一名男子坠楼,砸中同住该小区的正在楼下遛弯的祖孙俩,三人均不幸身亡。事后,被砸祖孙的家属将坠楼者父母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元。2019年11月,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坠楼砸中24岁女孩小苏,坠楼女子当场身亡,而小苏被鉴定为伤残六级。事发近一年后,小苏父母起诉坠楼女子家属,索赔各项损失93万多元。法院最终判定跳楼女子的父母应赔偿小苏77万余元。对于雷女士的遭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家属可以以跳楼男子侵害保洁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跳楼者家属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如果跳楼男子没有抑郁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不承担责任,但在赔偿方面以遗产为限对保洁员进行赔偿;若该男子确实有抑郁症,家属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雷女士未和保洁公司签署劳动协议,且事故或发生于下班途中,但付建表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范辰认为,保洁员虽由政府招标的保洁公司管理,但崇阳县中医院是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崇阳县中医院与保洁公司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付建认为,该案中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付建称,医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义务是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进行无限放大。“如果男子确实是踹开医院的窗户跳下,医院对该故意为之的行为,不存在相应的过错,医院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基于道德层面,可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一定的救助。”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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