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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腔:大陆拉清单,“台独”这笔账早晚要清算(2)

港台腔:大陆拉清单,“台独”这笔账早晚要清算(2)
2020-11-30 10:58:47 海外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分裂国家罪”作了如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此外,刑法还有“终身追责”的规定。上述规定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直接法律依据。

彰显打击“台独”意志决心

尽管《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形,但大陆始终坚持武力手段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手段,因为武力打击“台独”难免会连带伤及台湾同胞。“台独”势力正是体察到大陆珍视和平、慎用武力的心理,于是打“擦边球”,步步向“法理台独”推进。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台独”势力不仅未能深切领悟大陆“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的善意,反而误认为这是大陆对“台独”活动的无可奈何。此次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台独”挑衅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从反“台独”历程看,这是继2005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之后大陆即将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这彰显了大陆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其一,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大陆落实对台湾地区行使主权管辖的重要步骤和体现,也是对“台独”分子关于“大陆一天也没有对台湾行使过管辖权”论调的一记响亮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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