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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2)

北京青年报: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2)
2020-11-20 07:04:26 北京青年报

尽管被搭讪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从事搭讪教学的人却具有了经营者的属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保护规则和精神,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收集、使用非消费者的信息也应该参照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而搭讪者偷拍“搭讪视频”用于搭讪教学营销,违背了合法、正当、明示原则,不具备经对方同意等必要条件,侵权性质非常明显。

对于偷拍“搭讪视频”的行为,人们要增强警惕意识,能当场说“不”的就当场说“不”,且让对方关闭偷拍设备并删除相关偷拍信息,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维权。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偷拍行为,被偷拍者还可以在事后发现相关视频信息后要求发布者或视频平台删除视频,并可要求发布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直接沟通效果不佳,且视频传播范围较大,侵权情节严重,被偷拍者还可以走诉讼途径维权。

短视频平台等经营单位也应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搭讪视频”以及其他类似视频的监督,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信息权的保护,积极受理、高效处置被偷拍者的投诉举报。在确认投诉举报属实后,及时删除视频信息,并对视频拍摄发布者进行信用惩戒。必要时,可对相关账号进行发布限制或封号,将侵权者拉入黑名单。

李英锋

漫画/陈彬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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