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区域间流动机会均衡。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加快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厚植创新型国家建设根基。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营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高质量建设一批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三、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新华社海口10月25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海南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省外居民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落户
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