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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荣“主动投案”!中纪委首次使用这个说法,有何玄机?

秦光荣“主动投案”!中纪委首次使用这个说法,有何玄机?
2019-05-10 09:20:00 北京日报

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秦光荣“主动投案”!中纪委首次使用这个说法,有何玄机?

对比此前发布的此类消息可以发现,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投案”这个说法。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那么,为什么这次对秦光荣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动投案”?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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