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低保、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补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该《意见》系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由中办、国办印发的首个涉退役军人事务的相关政策意见。
相关负责人透露,印发意见并非是出台新的安置政策,而是对于既有政策的完善。同时,这也是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解决的首个历史遗留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意见》遵循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心思想而制定,适用对象包括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要点1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意见》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要点2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此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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