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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未满10岁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2019-04-03 15:22:07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满10岁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中强调:节目制作机构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同时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规定》第十条指出,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针对近年来童星、未成年人频繁亮相节目引发争议的问题,《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祖薇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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