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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填平求职路上的各种“坑”

2019-02-25 10:19:24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深圳市人社局近日公布一个案例:3年前小张入职深圳某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公司在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几年来,小张数次想离开,但想到违约金,就不敢提辞职的事。深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

春节过后,大量劳动者开始返回大城市务工,各地迎来了用工高峰。从往年的情况看,春节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可能碰到各种各样的“坑”,劳动者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对这些“坑”要绕道而行。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变相要挟劳动者签订有损自己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有一些用人单位却延长试用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较为普遍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让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违规加班等等。很多时候,劳动者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往往对于用人单位的“过分要求”予以容忍。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也需要认真全面了解,不能随便草率签订。比如劳动报酬标准、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并要看是否与用人单位所承诺的条件相符。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发放工作证等,这也是不规范行为,劳动者对此不能掉以轻心,要积极维权。另外,一些用人单位还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规避自身责任。劳动者对此也要予以警惕,避免被用人单位“挖坑”,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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