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法纠错冤案时,开始了对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的突破实践。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标准。此次刘忠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万元,显然是一种进步,对今后类似冤案的精神抚慰与赔偿具有风向标意义。
当然,在点赞司法机关高额赔偿精神抚慰金之余,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更有效地让精神抚慰金抚平蒙冤者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比较低,这其中固然因为特殊国情,不可能简单地向发达国家看齐,但最根本的还在于我国的国家赔偿仍然处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立法对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主要体现在象征意义层面,既未达到等额、补偿性赔偿的要求,也未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随着法治的进步,从象征性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层面再上台阶,通过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基本原则,也就势在必行。
在这个意义上,刘忠林案精神抚慰金的高额赔偿虽然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绝非终点。只有补足立法的短板,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的赔偿,才能体现对人权的充分尊重,体现出国家司法对冤案应有的担当。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更有效惩戒、震慑致使冤错案件发生的枉法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的法治潜能。
原标题:精神抚慰金创新高彰显法治进步
张艺兴名誉案胜诉 3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播报,称张艺兴诉杨某某侵犯名誉权一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杨某某向张艺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