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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将依法启动金哲宏案国家赔偿工作(2)

2018-11-30 13:39:33  吉林高法    参与评论()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红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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