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两部门: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

2018-11-28 10:00:46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公立医院药房不得交营利性企业托管

本报讯(记者刘欢)昨天,国家卫建委发布《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随着医改实施,公立医院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药房面临从利润中心向成本中心转变的巨大变化,药房及药事工作的发展也备受关注。例如,北京市实行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在京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北京的一些社区医疗机构则是直接取消药房,委托有资质的药企配发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库存”,切断“以药养医”利益链,市民用药也可直接配送到家。

意见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两三个月药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在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方面,意见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定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同时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药品调配时随药品同时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鼓励药师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服务。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