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衡南原县长邹小敏被判7年,曾与副县长结伴行贿市委书记)
11月14日,澎湃新闻从湖南湘潭中院获悉,湖南衡南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邹小敏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前,衡阳日报曾披露当地4名官员的忏悔录,显示邹小敏曾与衡南县原常务副县长申伟亮结伴给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送钱。有“霸蛮书记”之称的李亿龙曾于2013年3月在轰动全国的“衡阳贿选案”后,调任衡阳,接替衡阳原市委书记童名谦,一度被媒体解读为“救火队长”。然而,在任仅三年,李亿龙落马,引起广泛关注。
一审认定受贿两百多万,判7年
据湘潭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邹小敏利用担任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共衡南县委常委、副书记、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便利,为华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蒋某荣、阳某君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及款项拨付、核定土地性质及提升土地容积率、人事任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邹小敏直接或通过其妻谢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4.5万元、美元12万元、加币3万元。2016年7月,为逃避查处,邹小敏安排谢某退还给张某华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封某玲加币1万元。
湘潭中院认为:被告人邹小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11月14日,湘潭中院一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小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邹小敏违法所得美元12万元、加币2万元、人民币144.5万元,向张某华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向封某玲追缴由邹小敏退还的违法所得加币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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