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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律考违纪处理办法公布:替考终身禁考(7)

国家律考违纪处理办法公布:替考终身禁考(7)
2018-09-14 00:20:02 司法部网站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应试人员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评卷专家组确认上述违纪行为情形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进行实验。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根据作弊事实和情节,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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