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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2)

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2)
2018-07-04 08:57:53 检察日报

2015年7月28日,轮到董浩宇上中班。当天约22时10分左右,因时间已晚,基本上没有人进出公司,又没有其他什么事,也快到下班时间了,董浩宇就简单收拾了一下,提前离开了公司。

22时25分许,董浩宇骑着自行车沿车道逆向行驶。当行至距公司不远处的庵元新路银岭工业区路段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小型客车朝董浩宇疾驰而来,他躲闪不及,与小型客车迎面相撞,当时就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十多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将倒在血泊中的董浩宇送到医院。可是,因伤势太重,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全力抢救,董浩宇还是于2015年8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5年8月19日,办理完董浩宇的丧事后,董浩宇的妻子郭佳怡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就董浩宇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东莞社保局受理申请后,要求食品公司就郭佳怡所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依职权分别对食品公司的员工徐大明、冯军和董浩宇的配偶郭佳怡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到郭佳怡提供的董浩宇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核实。

东莞社保局综合取得的各项证据材料,认定董浩宇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董浩宇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董浩宇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浩宇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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