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下的问题是,很多从事北斗产业的企业、资本力量,没有把精力放在基于北斗的应用研发、打造新商业模式上,而是把北斗当成“拉大旗做虎皮”的道具,利用公众乃至基层政府对于北斗的信任、对于民族科技的责任感,浑水摸鱼,搞恶意营销,搞短期的竭泽而渔,让北斗与之前的很多区块链、P2P一样,成为收割智商税、绑架地方政府决策的道具。
目前,各种“北斗产业园”在全国遍地开花,名实不符的现象比比皆是;各式“北斗产业”开始跑马圈地,其中有些企业还故意借“央企”名义招摇撞骗;“北斗手机”只是普通手机加载了所谓关于北斗的短报文系统,直接被分析人士斥为“没什么意义”。
北斗作为底层型的定位基础设施,拥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名义却被各类资本通过山寨产品名、李鬼企业名及抢注北斗商标的方式进行瓜分。假借北斗之名混淆视听、虚假宣传、误导公众,已经危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业的健康发展,急需通过立法立规,而不能止于个案的批判。毕竟,再严厉的“语言批判”都不能代替法律的惩奸警顽作用。
虽然我国《商标法》原则性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解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也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地。但这些原则性规定还是“远水难救近火”,有些滥用北斗之名的应用,一般也搭载了北斗的模块,很难界定为直接违法。所以,北斗之名还需要国家的特殊立法保护,一如对奥林匹克标志、口号的特殊立法保护。
事实上,2016年,《卫星导航条例》被列入国务院当年立法工作计划。北斗系统总设计师、卫星导航条例起草工作组组长杨长风发言称,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重大领域,希望立法为北斗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从盗用北斗之名的“北斗地图APP”和“北斗手机”,到遍地开花的“北斗科技园”,北斗作为国之重器,其名义不应被随意盗用冒用。
文|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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