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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三大看点

2018-03-31 14:27:4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同时,《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制定审查细则等其他事项,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

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张志成告诉记者,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

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就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而言,美国商务部对相关技术出口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欧盟和日本等均有类似的审查制度。

有利于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我国是外资利用大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是当年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张志成表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不会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相反,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

张志成介绍,本着最大程度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原则,《办法》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了审查范围。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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