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闻媒体在对奏唱国歌场合的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守《国歌法》有关规定。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对新闻媒体、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有关国歌使用的审核工作,防止出现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损国歌尊严、违反《国歌法》规定的情形。
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国歌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9月29日
(原标题:广电总局:电台电视台应在重要法定节日、纪念日依法播放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