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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跨国企业屡屡对中国消费者“区别对待”?

2017-09-10 01:23:20  侠客岛    参与评论()人

一个跨国汽车公司一年利润数百亿,谁会在乎这几万几十万的罚款呢?

但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美国,会发现,他们在要求企业在赔付的时候常常开出巨额罚金,这主要源于赔偿性赔金制度。这一制度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赔偿金数额远远多于实际损失,至于多多少,企业们恐怕就要自求多福了。

1978年,一辆福特车油箱着火,法院裁定汽车设计不合理,福特公司最终赔偿车主350万美元;1999年,通用因同样的原因,赔偿车主13亿美元。有数据显示,美国仅2001年超过1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就达1620亿美元。

如此比较,中国罚金额度和美国的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虽然我们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关于具体的操作标准尚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也提出了“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规定,但细则依旧不清晰。对不主动召回行为的惩罚、威慑力度远远不够

召回体系建立晚、不完善,惩罚机制跟不上,这都是跨国公司在逃避责任时常常钻的空子,但可喜的是,我们正在慢慢改善。

截止2016年年底,自召回规定实施以来,召回数量已达到193万辆,挽回损失超200亿。缺陷消费品召回规定出台一年多以来,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163次,涉及数量478.4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85%,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738%。

横向比较,数额虽然不大;但纵向来说,已经代表着极大的进步和决心。随着中国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差别待遇”的消除也是迟早的事。不过,在此之前,我们每一个人都得先重视起来。

(责任编辑:任冲 C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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