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中披露了罗菲收受贿赂的事实: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罗菲明知广州某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情夫张某,以获得张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杨某给予的折合人民币共计157.686万元的财物,并征得张同意或者于事后告知张。
判决书中的杨某,正是曾向张曙光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法人杨建宇。据杨建宇回忆,2007年下半年,他和张曙光、罗菲一起在香格里拉饭店吃饭,张曙光向他介绍了罗菲,当时就感觉到他们是情人关系。随后不久,罗菲表示想换辆车,杨建宇表示愿意“赞助”,张曙光也没有反对。杨建宇便给了罗菲30万元。
此后,为讨好张曙光,杨建宇又曾出资30万帮助罗菲购买手表,并在自己公司为罗菲安排了一份宣传总监的工作,在罗菲不做任何工作的情况下,每月支付其工资,共给了她49.6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菲曾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罗菲认为其与张曙光之间不存在利用张曙光的职务便利为杨建宇牟利的通谋,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北京市高院经审理,仍然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