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图一:印军越界地点示意图
图二:印军越界现场照片(一)
图三:印军越界现场照片(二)
附件2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一八九〇年三月十七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尔各答。兹因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拟将此事订立条款,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由大清国特派驻藏帮办大臣副都统衔升;由大英国特派总理五印度执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宝星上议院侯爵兰;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定条约八款,胪列于后:
第一款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议,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