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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4名警务人员收钱后 竟直接把疑犯放了

2017-07-13 09:52:25  南国早报    参与评论()人

事后,4名被告人将25000元私分。

检察机关认为,4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10日上午,4名被告人一并出庭受审。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他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从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赎金为2万元。几天后,他在办公室与主办民警经协商做出了他们俩各拿8000元的分配方案。

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调查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可以收取保证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们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辩护意见,请求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关键词:警务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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