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一审被判无期以真诚悔罪为由上诉被驳回
2016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若虹与特定关系人李若心、李若冰、吕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536.9552万元。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若虹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若心、李若冰、吕某起次要作用,而被告人李若虹、吕某还非法收藏枪支,李若虹、吕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判决李若虹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若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李若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若虹以真诚悔罪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5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