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的一个下午,胡兴红拿着小谢的简历等资料,很小心地对李亿龙说:一个朋友的儿子想去南华大学,应该还优秀,可否帮忙批个字。当时李亿龙翻看了一下资料,没有说什么。过了一会儿,李亿龙在材料上批了字,大概意思是:请南华大学校长文某给予酌情考虑。2014年7月,小谢被聘用到南华大学工作。
而在李亿龙批字的前一天,胡兴红就找到了王某,说事情可以办好,王某给了她10万元现金。
案发,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2016年4月8日,李亿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4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胡兴红立案侦查。
经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胡兴红从2013年6月起在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家从事保姆工作,负责李亿龙一家的日常生活起居,属于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李亿龙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李亿龙在请托人王某递交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对他人的工作调动、应聘予以照顾,在此过程中,胡兴红收受了王某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发后,胡兴红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0万元人民币,于2017年1月5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退缴赃款10万元人民币。
该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0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3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胡兴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