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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局和网信办提示依法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2017-06-21 19:09:04  网信北京    参与评论()人

近日,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针对近日将出现北京降雨产生了一些不实的谣言信息,其中关于2017年6月21日至24日期间京津冀地区将有特大暴雨、达到雷达回波无法测量的量级、极大的狂风和强烈雷电的信息,引起极大社会反响,这些都是非法发布和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行为。

2017年6月21日16时,北京市气象台针对21日至24日强降雨天气过程,发布了最新气象预报:

受缓慢东移的高空低涡影响,预计21日至24日京津冀地区自西向东将出现一次强降雨天气过程。降雨初期对流较强,伴有雷电、短时大风和冰雹,短时雨强较大;中期降水较为平缓,后期对流有所加强。

此次降雨特点: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累计雨量大,并伴有强对流天气。

由于夏季极端天气变化多端,受现有科学认识水平、预报技术及监测手段等制约,天气预报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北京市气象台会根据最新的监测资料,持续更新预报预警,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布。

市民和媒体可从以下途径获得北京市气象局权威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

“首都之窗”网站首页;

“北京发布”官方微博;

北京市气象局官方网站;

“气象北京”官方微博、微信;

气象热线电话12121;

“北京服务您”应急信息快速发布系统;

北京电视台;

中国气象频道;

北京新闻广播、

交通广播等。

据了解,法律法规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对于擅自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北京市网信办、市气象局将针对本次天气过程加强联合监管,对本次天气过程气象预报预警互联网的传播开展质量评价,并加大对非法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查处力度。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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