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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2)

2017-06-05 22:17:51  中国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意见》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统筹,改进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督促检查结果,提升督促检查工作效能。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加强现场核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及时完善政策;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检查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绩效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意见》强调,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意见》强调,要强化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合力。各级党委要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党委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要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抓落实基本职能,主动谋划、加强协调;党委工作部门、党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努力建设对党忠诚、敢于担当、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党委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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