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在回答“此办法实施会否给国外企业带来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的问题时,该负责人表示,安全审查的重点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包括产品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产品提供者非法收集用户信息的风险等。安全审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没有国别差异,审查不会歧视国外技术和产品,不会限制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反,安全审查会提高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心,扩大企业市场空间。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在回答“这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妨碍网上言论自由?”的问题时,该负责人强调,
对这条规定有两点理解:1。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2。要求停止传输的是违法信息,因此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
《网络安全法》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境外的非法信息的传播。这一要求是不是意味着要严格管控国外网站,限制信息跨境流动?该负责人就此表示,“中国坚持依法治网,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违法信息在境内传播,是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体现,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我们支持信息跨境自由流动,但这要以不损害他国网络空间主权为条件,阻断违法信息进入本国网络空间与支持信息跨境自由流动不矛盾。”
《网络安全法》提出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于“安全可信”,该负责人解释说,安全可信与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一样,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一是保障用户对数据可控,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二是保障用户对系统可控,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应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所拥有、使用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三是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或停止提供合理的安全技术支持,迫使用户更新换代,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他还强调,安全可信没有国别和地区差异,国内外企业和产品都应该符合安全可信的要求。